對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修法之分析
淺談通知送達及清償提存是否應列名全體第一項共有人對土地共有人之影響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第一項共有人為提存人是否需全體列名為提存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是否應包含共有土地的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