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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失敗 !!! 2021/12/20

重購退稅 失敗 !!!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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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住展房屋網


欽明哥貼心提醒~   
對於換屋族而言,可省下大筆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規定,實為節稅的一大福音,然近日卻有民眾向稅務局提出重購退稅申請時,遭稽徵機關駁回。新竹縣稅務局表示,日前一位陳姓小姐以先買新房,並在2年內出售舊有自住房屋的方式完成換屋,並已繳納約3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未料後續向稅務局提出重購退稅申請時,卻遭否准。


欽明哥小叮嚀~
前項案例為陳小姐主張其出售的房屋屬自用住宅,但該出售房屋地址並無設立任何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因此否准陳小姐提出的退稅申請。後才發現當初購買房屋時,曾請代書協助申請設立戶籍,可代書竟把戶籍誤設於1樓管理室,導致實際使用的住宅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


1.性質限制:
出售房屋的性質與另行購買的性質要相同(ex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耕農地)。
2.地價限制: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餘額。
3.時間限制:
出售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後兩年內出售。
4.使用限制:
土地出售前一年,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5.名義限制:
新購土地的登記名義人與原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
6.面積限制:
自用住宅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但原出售自用住宅不受上開限制。
7.移轉限制: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稱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8.時效限制:
公法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上述的陳小姐違反第一點之規定出售房屋的性質與另行購買的性質要相同,她前一間非自用住宅,想當然耳就不適用重購退稅之要件
雖上述新聞最後還是有用其他管道退回此稅,但不是每次都這麼好運,了解法律規定就完全沒問題,也無須提心吊膽。


Ps.
1.以前統稱「代書」,現在稱為「地政士」,兩者工作內容一模一樣,只是名稱上的差異,唯一最大差異為代書不一定有國家考試及格地政士必須要有國家考試及格,故找到自己信任、專業的地政士也非常重要,不然把戶籍誤設在管理室這種天大的錯誤也是會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
2.自用住宅又分為「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裡面的要件又分為戶籍、產權、現值、使用、面積、次數、屋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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