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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土地法219-1 「收回權」保障 2021/11/30

增訂土地法219-1 「收回權」保障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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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中時新聞網


欽明哥貼心提醒~  
土地法219條之規定: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欽明哥小叮嚀~
土地法219條我們又稱為「收回權」
在民國107年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提及土地法219條「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檢討修正。

立法院於11/23日下午三讀「土地法」增訂219-1條文,增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因土地法219條所述,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政府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今天政府徵收地主之土地,徵收完以後就沒下文了?這樣會侵害到地主們使用收回權之權利,因為地主並不知道這塊地到底有沒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ex.徵收計畫要拿來蓋學校,但沒蓋一直放在那邊當停車場)

故目前三讀要增訂土地法219-1條,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將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其主張收回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每年要通知地主目前進度,讓地主們可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保障地主權利以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Ps. 但也有人認為現今土地徵收都是採《土地徵收條例》,內政部要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但卻沒處理《土徵條例》實屬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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