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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不實 沒有罰錢這麼簡單 恐處「刑」法 2021/11/08

實價登錄不實 沒有罰錢這麼簡單 恐處「刑」法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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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ETTODAY房產雲


欽明哥貼心提醒~   
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1之規定,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及簽訂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需要(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現今很多人會私下簽訂兩份,一份是檯面上的,一份是私下的, 也就是俗稱的「AB」約
,這對我們買賣雙方有什麼影響呢?

欽明哥小叮嚀~
簽訂「AB」約,依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罰錢之外,買賣雙方還可能會涉及到 《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甚至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等,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欽明by the way ~
Ex.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甲當初買100萬,賣200萬,但契約上簽100萬 (甲方不想繳房地合一),另一份簽200萬(甚至沒簽),剩下的100萬給現金,這樣也是違背實價登錄的精神,這樣未來乙方要賣300萬的時候,是300萬-100萬中間的200萬來課稅,中間的100萬成本會轉嫁到乙方身上。


Ps.所以當有人要求簽AB約的時候,要自己想清楚,除了自身未來課稅的成本、3~15萬的罰則、還有刑法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欽明哥強烈建議不要為了省那一點點小錢(房地合一稅),而去面臨到後面無法承擔的法律責任,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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