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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不課徵 看起來很像 但卻天差地遠 2021/11/05

免徵、不課徵 看起來很像 但卻天差地遠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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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經濟日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當房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一般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均須依法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但符合特定條件的移轉案件,有機會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甚至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欽明哥小叮嚀~
欽明哥來向大家解釋何謂「免徵」、「不課徵」,但因法條枯燥死板,欽明哥用白話文翻譯給大家。
「免徵」:這一段期間所衍生的土增稅不用課徵。專業用語為「租稅免除」
「不課徵」:這一段期間所衍生的土增稅現在不用課徵,但未來還是要課,專業用語為「租稅遞延」


一般常見的「免徵」情況有
1.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2.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4.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5.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般常見的「不課徵」情況有
1.農地移轉: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增稅。(這裡的免徵為不課徵)
3.配偶相互贈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4.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Ps.很多人都以為夫妻間贈與不動產不用課徵土增稅,是錯的觀念喔!贈與時是不課徵,但未來移轉給第三人或需依法課徵時還是要把之前土地增值的部分一併計算土地增值稅。


Ex.老公甲取得不動產為民國100年,於民國105年贈與給老婆乙,夫妻之間能去申請不課徵,等於民國100年到105年中間的土地增值稅暫時不徵,當老婆乙於民國110年賣給第三人丙時,他的土增稅是要從老公甲取得的民國100年到民國109年去計算。
所以切記!切記!切記!
要清楚不課徵及免徵的差異,不要因為不清楚而使自己違反相關稅賦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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