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小叮嚀~
本案件為王老先生育有二子,因王老先生年事已高,又有許多疾病纏身,由大哥擔起長期照顧責任,而次子長期居住於日本。王老先生承諾要把名下106年買進的北市價值2000萬的公寓A給大哥,感謝長期之照顧,因大哥一家人都居住桃園,故剛好有人想購買A公寓,大哥便與買方先簽立了「買賣契約」。價值2500萬賣給買方並約定於王老先生離開時再將房屋移轉交付給買方,王老先生近期離世,但因當初王老先生僅用口頭承諾要把公寓A給大哥,無其他書面或有見證人之見證,大哥無法證明王老先生要把公寓A給自己,故王老先生死亡那一刻,公寓A就是大哥及弟弟一起公同共有(民法1151),倘若弟弟願意把自己公寓A持分給哥哥那一切都好說,若不願意,大哥與買方所簽的契約也會面臨到「無權處分」、「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再者要面臨到的問題為 房地合一稅,這房屋的「現值」約1000萬,買進價2000萬、賣2500萬。
註:(因王老先生106年買,繼承是可以累積年數,110年現在賣掉算四年,適用稅率35%)
(2500萬-2000萬)*35% -------(X)
(2500萬-1000萬)*35% -------(O)
(房地合一稅非常非常重)
PS.欽明哥提醒~ 很多人不清楚繼承前與繼承後會有很多法律關係的變動,而上述發生的案例情況,當事人原地政士並未清楚告知,導致當事人完全不知道狀況,這也是多數人會面臨到的問題,搞懂自身的權利義務,不要再與自身權益擦身而過了。
發表您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