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打開鏈接 ←←←
此新聞來自 東森新聞
欽明哥貼心提醒~
繼本事務所2021/08/10那篇的「探討議題」,我們更深入地探討,當房客非自然死亡於承租屋內,屋主覺得自己的房子變凶宅而價值降低,是否可以向亡者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欽明哥小叮嚀~
今日新聞是去年7月,新北市一處民宅一樓,違建的廚房天花板,被高樓墜落的女子撞破,該女子送醫後宣告不治,房東認為房屋變成兇宅價值損失,對女子丈夫求償141萬,法官認為,不是在屋內身亡,也無法判斷墜樓是故意還是人為,認定不算凶宅,全案仍可上訴。
若有看過我們2021/08/10的探討議題就會知道,凶宅的認定方法分為法院及內政部兩種標準,法院是「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內政部版本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及陳屍位置於專有部分」。
故此新聞內容是說法官認為不是在屋內身亡(陳屍未在專有部分),也無法判斷墜樓是故意還是人為(若非故意就無求死行為),綜合上述兩大要件,認定不算凶宅,全案仍可上訴。
然而,若本案最終認定為凶宅,則房東是否能向該名女子的丈夫請求損害賠償呢?
過去曾有法官判決,認為房東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自殺房客之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近幾年,部分法官則認為,凶宅造成之房屋貶值,係屬「純粹經濟之損失」,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具體權利(所謂具體權利,如所有權),因此僅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之規定主張權利。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則房東須舉證自殺者「明知」自殺行為會導致房價下跌始能請求,若自殺者不知道或非故意導致房價下跌者,則仍無法據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ps.欽明哥最後提醒:珍惜生命~自殺是最笨的行為,除了親朋好友難過之餘,說不定他們還會被房東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絕對不要自己拍拍屁股走人,把爛攤子留給至親的親友呦!
發表您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