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今天新聞走詼諧搞笑路線,屋主於售屋廣告看板上大大寫著的是「凶宅」二字,並於下方強調「祂不兇」,不同於常見的華麗廣告詞,而這另類的推銷方式,不論是否會成交,都大大吸引了大眾的目光。但在搞笑之餘,屋主也明確地表示這間房子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之情況,有符合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欽明哥小叮嚀~
內政部97年間曾函釋「凶宅」認定,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明內,減少消費者紛爭:「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案例:
某謝姓男子明知亡妻李姓女子96年在名下房屋裡燒炭自殺身亡,2014年間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房子時,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案」欄位上勾選「否」,刻意隱瞞亡妻自殺一事。謝與宋姓買方見面商談交易時,也一再向宋及對方親友表示「房子不是凶宅」,宋信以為真,以210萬元簽約買房,沒想到交屋後,宋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有人殺炭自殺身亡,憤而提告,經高雄地檢署將謝姓男子依詐欺罪嫌起訴。
法院認為,謝男明知自己房子是凶宅,為圖個人私利,故意隱瞞這個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交易價格的重大事項,致買方陷於錯誤而購買這間房子;謝事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最後遭判刑8個月。
Ps.內政部地政司104年10月修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針對民間所稱之凶宅範圍作出解釋。房仲業者除了針對發生刑案、自殺,還有意外死亡、一氧化碳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均應善盡調查責任並應告知買方。此項應記載事項之修訂,有別於上述內政部97年函釋中對凶宅的定義,而且攸關到房仲業者日後的據實告知義務及法律責任。
若不據實以報,除了罰則甚至會有更嚴重的刑事責任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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