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每個人都清楚個人一年有新台幣220萬的免稅額,在220萬以內的贈與是不用繳納贈與稅的,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居然可以超過220萬?
欽明哥小叮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一項第7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新聞未提及,欽明哥在此補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一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亦不計入贈與總額。這兩條都非常重要,若因為這兩條而超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免稅額220萬)規定,得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
故今天父母不管是要贈送現金或不動產,於小孩婚嫁時,各自都能夠多贈與100萬,原先1人220(免稅額)+100(婚嫁時)=320萬,夫妻兩人合計可贈與共 320*2=640萬 ,不用課贈與稅(但各自都不能贈與超過320萬喔!)。
甲乙夫妻倆共同持有一間房子A,(土地現值+房屋現值為600萬,甲乙各1/2)
今女兒丙於8月底結婚,甲乙倆將名下A房贈與給丙當嫁妝
甲: 220(免稅額)+100(婚嫁時不計入)=320萬,贈與A屋1/2,價值300萬,未超過320萬免稅額
乙: 220(免稅額)+100(婚嫁時不計入)=320萬,贈與A屋1/2,價值300萬,未超過320萬免稅額
故甲乙各自將A屋之1/2移轉登記給女兒丙,毋須課徵贈與稅。
倘若今天非丙結婚之情況,父母僅能以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做贈與,因此有兩種情形
隔年再將剩下的金額贈與完成
各自須繳納80萬*10/100=8萬贈與稅
Ps.認定贈與行為是否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屆時檢附結婚登記資料(戶政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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