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買賣房子時,賣方心中都會有一個希望賣的價格當然越高越好我們稱為「開價」,買方心中會有一個希望買的價格當然越低越好我們稱為「期望價」,在兩者磋商之後才會有「成交價」。
欽明哥小叮嚀~
不管是仲介還是代銷,民眾若有看到喜歡的物件,為表示買方購買標的物意願高,房仲通常會建議「斡旋議價」,而斡旋金通常為10萬元左右,若賣方同意買方開出來的金額並簽名,則買賣合約即成立。合約成立後,斡旋金會轉為訂金,若議價不成,房仲應退回斡旋金。而買方議價委託書、買賣斡旋書上設定議價期限,大多設定3~7天,通常不會超過7天,若賣方未回應,可請房仲退回斡旋金。
內政部版本規範分為二種,一種是支付現金跟支票叫做「斡旋」,另一種是請議價民眾提供身分證在要約書上簽名,這叫做「要約」。
倘若今天,買方出了斡旋金或要約書,賣方也願意出售,此時買方突然不買了,可是會有違約的問題呦! 但僅得就斡旋書上或要約書上的賠償進行索賠要求,不是對整間房子的金額做索賠,所以不管哪種方式,都還是要想清楚再去做斡旋或要約。
Ps.實務上還是以「斡旋金」居多,仲介有時會跟買方說建議用付斡旋金的方式,代表買方有誠意對屋主比較好談,這句話並沒有錯,代表買方是真的想買才會出斡旋金,但要約書的方式跟斡旋金效力一樣,就看屋主本身的心態了。
代銷裡面也有類似的付訂保留,我們稱為「預約金」或「保留金」,而代銷面對的是建商,一樣把希望的價格寫在預約單或保留單上,代銷會替買方去向建設公司爭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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