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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線費用 到底誰來負擔? 2021/07/26

瓦斯管線費用 到底誰來負擔?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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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明哥貼心提醒~    

相信不少人都有過看屋的經驗,很多銷售員在介紹的時候,常常在暫收款的部分有一項「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而所謂的瓦斯管線是屬於「外管線」。最近就有人問欽明哥,現在不是不管內外管線都是由建設公司負擔了嗎? 欽明哥只能說「原則上是」,而內政部在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發布的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函釋,即成為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欽明哥小叮嚀~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稅費負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成屋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釋日前,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
(二)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上開函釋日以後,該成屋之建案已於上開函釋日前以預售屋方式銷售,並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惟不得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二、前點所稱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係以房地出售基地範圍為區分。
三、第一點所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係指房地出售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簡單來說,民國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釋為一個分水嶺,函釋以前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函釋以後均由建設公司負擔。但在函釋日以後,該成屋之建案已於上開函釋日前以預售屋方式銷售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

所以未來大家在買房時,就可以知道這筆款項什麼情況下要收,什麼情況下是建設負擔,要懂得保護好自身權益呦!

 

Ps.以上探討及函釋明文規定 都是以「成屋」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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