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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重購退稅 有什麼條件? 2021/07/16

住宅 重購退稅 有什麼條件?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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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聯合新聞網


欽明哥貼心提醒~  

有意換屋的家庭,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規定,為家庭留下一筆換屋基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增稅的規定與所得稅不同,最主要的重點在於,土增稅只有在「小換大」的案件中,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若新購土地價值小於舊有土地價值,便無法獲得退稅。

 

欽明哥小叮嚀~

文中提及重購退稅「小換大」僅是退稅的條件之一,那欽明哥把重購退稅的條件為大家整理如下:

1.性質限制:

出售房屋的性質與另行購買的性質要相同(ex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耕農地)。

2.地價限制: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餘額。

3.時間限制:
出售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後兩年內出售。

4.使用限制:
土地出售前一年,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5.名義限制:
新購土地的登記名義人與原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

6.面積限制:自用住宅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但原出售自用住宅不受上開限制。

7.移轉限制: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稱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8.時效限制:公法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例情況:

甲出售自己的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100萬,土增稅繳納了20萬,今天甲又購買性質相同的自用住宅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

甲賣土地移轉現值100萬,100萬-20萬(土增稅)=80萬(價值),買土地移轉現值70萬的房子,故80萬價值>70萬價值,所以土增稅不能退(因為我賣的比買的高,不退)

情況二.

甲賣土地移轉現值100萬,100萬-20萬(土增稅)=80萬(價值),買土地移轉現值90萬的房子,故80萬<90萬價值,新買的價值比較大所以可以退90-80=10萬 (土增稅20萬裡面我退10萬)

情況三

甲賣土地移轉現值100萬,100萬-20萬(土增稅)=80萬(價值),買土地移轉現值150萬的房子,故80萬價值<150萬價值,新買的價值比較大所以土增稅可以退20萬 (因為我前面只繳納20萬所以我最多只能退20萬)

 

Ps重購退稅就是要你從「價值小買到價值大」,小買大才能退,大買小就不能退了,大家要特別記得未來條件符合的話可以退這一筆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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