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重點整理:取得成本之認定依據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13點 (第13點成交價額百分之五修法為百分之三)
繼上篇新聞,大家對於房屋買賣認定時間應該會有一些了解,但還是有許多人私訊欽明哥,問要怎麼算房地合一稅?
那欽明哥就以最簡略的方式供大家參考(每個案子狀況不同,以實際情況為主都會有不同的情形發生)
欽明哥小叮嚀~
狀況一
當初買價1000萬
現在賣價1500萬
當初買房仲介費30萬 (要提出證明文件ex發票)
本次賣房仲介費50萬 (要提出證明文件ex發票)
持有時間3年 (35%)
房地合一稅: (1500萬-1000萬-30萬-50萬)*35%=147萬
狀況二
當初買價1000萬
現在賣價1500萬
本次賣房仲介費50萬 (要提出證明文件ex發票)
持有時間3年 (35%)
房地合一稅: (1500萬-1000萬-50萬)*35%=157.5萬
狀況三
當初買價1000萬
現在賣價1500萬
什麼都沒有取得成本證明文件
持有時間3年 (35%)
雖然1500萬*3%=45萬, 但只以30萬為限
房地合一稅: (1500萬-1000萬-1500萬*3%)*35%=164.5萬
故(1500萬-1000萬-30萬) *35%=164.5萬
Ps.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者,稽徵機關案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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