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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取得認定日 到底怎麼看? 2021/07/08

預售屋取得認定日 到底怎麼看?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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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自 財政部賦稅署


欽明哥貼心提醒~

重點整理: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依據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項第四點之規定

房地合一2.0於7/1日起正式上路,財政部也公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兩子法,明確規範相關細節,其中最值得注意,除了明訂不動產取得、交易日的認定,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則是「買賣契約簽訂日」;特定股權交易原則以「交割日」為準。另外針對沒有特定受益人的信託案件,也將列入房地合一2.0的課稅範圍。

 

欽明哥小叮嚀~

欽明哥在此分享本所真實案件,甲於109年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預售屋」,於110年的6月要出售,很幸運在6月25日找到新買方,但好巧不巧賣方收到隔離通知單,必須要到7/3號以後才能出來做換約的動作,故賣方特「委託」本所於6/28為他向新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於7/3賣方隔離時間過後才能去向建設公司做換約的動作,那這樣到底是採用舊制還是採用7/1以後的新制?

 

欽明哥再三的向國稅局確認,確定是以簽定新買賣契約書的6/28為基準日,故此案件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項第四點之規定(110.06.30公布)是採用舊制,而無房地合一稅適用。但7/1以後的買賣也不再分「成屋」或「預售屋」,全部都要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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