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財政部於2020年7月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解釋函令: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欽明哥小叮嚀~
承2021/06/30新聞,欽明哥又去深入了解因繼承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如上述解釋函令,簡單來說出售繼承的房屋時,如果有債務,可以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扣除。
今天此新聞所述:
未扣除債務版本
王媽媽買了一間總價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750萬元,王先生繼承3年後,想以原價1,000萬賣掉,結果還要倒賠12.5萬!房地合一稅計算如下: (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
1000萬-750萬(還給銀行)=250萬(實際獲利)
1000萬-250萬(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750萬(稅法課稅依據)
750萬*35%(3~5年稅率)=262.5
所以等於 我賣房子賺了250萬,但我卻要繳262.5萬的稅,倒賠12.5萬。
扣除債務版本
1000萬-750萬(還給銀行)=250萬(實際獲利)
750萬(負擔貸款)-250萬(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500萬(可扣除掉成本)
故1000萬-250萬(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500萬(可扣除掉成本)
=250萬(稅法課稅依據)
250*35%=87.5萬
原先要課262.5萬現在只課87.5萬 差了175萬元整。
PS.當然要扣除債務有些規定與限定,要符合方能適用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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