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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媽媽1,000萬房,轉售竟倒賠12.5萬? 怎麼辦~ 2021/07/01

繼承媽媽1,000萬房,轉售竟倒賠12.5萬? 怎麼辦~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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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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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9.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欽明哥貼心提醒~  

財政部於2020年7月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解釋函令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欽明哥小叮嚀~

承2021/06/30新聞,欽明哥又去深入了解因繼承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如上述解釋函令,簡單來說出售繼承的房屋時,如果有債務,可以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扣除。

今天此新聞所述:

 

未扣除債務版本

王媽媽買了一間總價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750萬元,王先生繼承3年後,想以原價1,000萬賣掉,結果還要倒賠12.5萬!房地合一稅計算如下: (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

 

1000萬-750萬(還給銀行)=250(實際獲利)

1000萬-250萬(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750(稅法課稅依據)
750
萬*35%(3~5年稅率)=262.5

所以等於 我賣房子賺了250萬,但我卻要繳262.5萬的稅,倒賠12.5萬。


扣除債務版本

1000萬-750萬(還給銀行)=250(實際獲利)

750(負擔貸款)250(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500(可扣除掉成本)

 

故1000萬-250萬(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為250萬)-500(可扣除掉成本)

=250(稅法課稅依據)

250*35%=87.5

 

原先要課262.5萬現在只課87.5萬 差了175萬元整

 

PS.當然要扣除債務有些規定與限定,要符合方能適用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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