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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是否可以不讓染疫租客居住 2021.06.07

房東是否可以不讓染疫租客居住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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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經濟日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內政部於6月4日表示,房東不得以房客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可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法將可處最高15萬元罰緩並要求限期改善。

 

傳染病防治法11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傳染病防治法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呼應本網站2021.06.01之時事新聞,文中提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得終止租約之規定,並無「房客染疫」之情形,故不得已染疫為由,要求租客提前終止租約。

 

若有遇到以上情況,可以先跟房東好好溝通,若實屬無共識被房東要求搬離租屋處者,是可以為自己爭取自身的權益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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