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國內疫情嚴峻,目前全國已升三級警戒,何時解除大家都說不準,疫情衝擊到許多產業,導致許多人被迫放無薪假、減薪甚至面臨失業的命運,對大家都有密不可分的重大影響,那對我們租屋族的朋友們更是首當其衝,月薪照樣要按時繳交給房東,不然極有可能面臨到債務不履行甚至被趕出去的情況,因政府尚未有相關配套措施的推出,故僅能由承租人與房東好好溝通討論是否有什麼措施及方法能共體時艱一起度過這個難關。
那欽明哥為大家整理了 以「一般」情況下 租賃期間存續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約的情況: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
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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