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明哥貼心提醒~
生、老、病、死是人一生必經之路,那與我們不動產最息息相關的就是人的離世後所發生的繼承權利與義務的問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就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其中當然也包含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但有時候事務太多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還是要繳納被繼承人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等稅賦,不可以事不關己,不去繳納這樣反而會衍生出「滯納金」的問題!
就上所述繼承人雖未辦妥繼承登記,但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的要件,繼承人仍可依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申請自用跟沒申請自用一來一往所課的稅就差非常多,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特別提醒: 地價稅於每年11/1開徵,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9/22),逾期申請者,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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