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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 傻傻分不清楚 2024/06/05

「訂金」與「定金」 傻傻分不清楚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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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明哥貼心提醒~  
「訂金」「定金」念法一模一樣,但是中文不一樣所帶來的法律結果也會非常不同,近期有年輕夫妻來本所諮詢,想要買房,也看好了物件,仲介業者(或中人)隨即請年輕夫妻下斡旋,年輕夫妻拿著類似斡旋單跑來詢問有無問題,裡面就有一條,已支付10萬「定金」,欽明哥看完馬上點出問題並要求盡速修改內容。


欽明哥小叮嚀~
「定金」之規範是民法248、249條,法條也明文所述契約履行不成時,是無法請求返還,甚至還會有違約加倍罰之問題,今天年輕夫妻只是要付斡旋金請中間人去談價格,談成當然皆大歡喜,談不成理應把10萬返還,但若是用這個「定」,是無法請求返還的。


「訂金」無明文之法律規範,一般實務上採談成把訂金轉成買賣價金一部分,沒談成就無息返還,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問題。


Ps.
1.「訂金」與「定金」傻傻分不清楚,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更多人了解其中之差異,再者不只是不動產契約,各行各業的契約都有可能會有「訂金」與「定金」之出現,大家一定要格外注意呦! 

2.現今內政部有規定,要煩請經紀業者去談價時,不一定要付 斡旋金,可以要求用不動產要約書亦可達成相同效果,但實務上還是以斡旋金較為頻繁。


以上為真實案例,姑且不論當初仲介業者(或中人)是否就文字清楚,但本所受託,應站在受託人角度提出建言,並無惡意,若本案仲介業者(或中人)看到此文章 無冒犯之意,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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