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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現金付遺產稅 不怕!!!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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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沒現金付遺產稅 不怕!!!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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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自自由時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民法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故被繼承人時,就會有繼承事實,那繼承人要繼承時,會依
遺贈稅法1條
之規定繳納遺產稅後始得繼承。
欽明哥小叮嚀~
近期本所有繼承案件,媽媽過世兩兄弟從國外回來繼承,遺產稅高達90多萬(媽媽遺產400多萬),但因兩兄弟長期定居澳洲,資產也都在澳洲,故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有限,難以支付遺產稅,特委任本所解決處理。
本所依
遺贈稅法30條第七項
之規定來辦理,法條是說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
繼承人過半數
及其
應繼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或
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之同意提出申請,但因本件兩兄弟都同意,當然有符合條件,故本所運用此規定來申請用被繼承人的財產來做抵繳。
Ps
.
上述的抵繳並不是隨意使用,有使用之規範,
(1)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三十萬元以上
(2) 納稅義務人
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除了上述抵繳方式,還有另一種
遺產稅的分期付款
遺贈稅法30條第二項
所述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三十萬元
以上,納稅義務人
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十八期以內
繳納,每期間隔以
不超過二個月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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