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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可以以「夫妻共同財產」制 配偶可以自行提前提領遺產嗎? 2023/03/23

配偶死亡,可以以「夫妻共同財產」制 配偶可以自行提前提領遺產嗎?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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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新新聞


欽明哥貼心提醒~  
依民法1147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欽明哥小叮嚀~
去年三月資深藝人顧寶明陡然離世,女兒一手包辦父親的後事之後,傳出向法院對後媽(顧寶明第3任妻子)提出侵佔、偽造文書等告訴,原因是因為後媽在父親去世短短10天內,陸續將父親名下約1000多萬的資產轉至自己名下,後媽辯稱說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6項重點
1. 夫妻有書面約定,雙方採用共同財產制,(最好辦理法院登記)。
2. 法定夫妻財產,對於另一伴只有請求權,僅得請求,不能直接拿取個別財產。
3. 丈夫的財產,太太不能任意動用,除非經過合法授權
4. 丈夫過世後,太太跟其他子女都是繼承人,不能用丈夫名義領款、賣股票、處分財產…等,如有違反,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竊盜…等。
5. 遺產報稅有主張夫妻剩餘財產權益,減少遺產稅,並不代表已經行使民法上的權益,仍然要在2年內請求(起訴),以確保權益。
6. 如果丈夫有寫遺囑,並且指定遺囑執行人,太太可以靜待遺囑執行人依法繳稅、分配處理。



Ps.
民法1148條所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今天不管有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均不可單獨自己去動用被繼承人之財產,僅有「請求權」,若貿然動用,除了上述觸犯之刑法也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權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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