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配偶財產原則免稅 但小心轉移到遺產稅 2023/01/06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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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欽明哥貼心提醒~
不動產是我們非常重要的資產,但資產常常會衍生錯綜複雜的稅賦問題,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被課到重稅呦!
夫妻是攜手共度一生的伴侶,常常會將不動產或現金贈與給另一半的情形,但這樣的情形,實務上最有可能面臨到什麼問題呢?
欽明哥小叮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
老公於民國110年10月送一筆不動產(土地+房屋)給老婆,房屋現值為1000萬(申請免贈與稅完畢),111年8月老公離世,當時房屋現值漲為1200萬,此時因為是贈與兩年內離世,所以當期的現值1200萬應併入老公的遺產總額去課稅。
Ps.
除了夫妻之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之規定,民法1138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贈與後贈與人兩年內離世,也都必須併入被繼承人去課遺產稅呦!
但是已納的贈與稅及土增稅可以再遺產總額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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