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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居然被打槍!!! 一個小細節就要補繳百萬稅 2022.08.08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居然被打槍!!! 一個小細節就要補繳百萬稅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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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工商時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近期發生一件房地合一稅之紛爭,房地合一稅若符合條件,是可「重購退稅」,有一名屋主今年1月以總價1500萬元在台中買房,4月以1450萬元出售桃園房子,而桃園房子是在109年6月買入,房地合一稅粗估高達120萬元,但房仲一句「可以重購退稅」,讓他很阿莎力的賣掉了。但事後卻接到稅務承辦員打電話通知,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要補徵118萬元稅額,原因是「因為無居住事實」「低電度認定空戶紀錄」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


欽明哥小叮嚀~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條件:
戶籍限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及登記並居住。
使用限制:出售前一年內,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時間限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適用之。
名義限制:出售或重購房地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
時效限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
移轉限制:重購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追繳原退還稅款。
額度限制: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退還全部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按比例如下
退還稅款=繳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非常重要)


Ps.
上述案例國稅局主要癥結的點為第一項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及登記並居住。國稅局以「低電度認定空戶紀錄」認定屋主無實際居住,故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要件,在此也有聽說過國稅局會派人親自到家裡按門鈴,看看是否有人居住或是否非本人居住,或由承租客承租之行為,若有以上情況查核確定,都不符合重購退稅之條件,以此新聞來看,實際居住為重點,非把戶籍遷進去就符合重購退稅之條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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