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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住10年,突收到法院通知,買賣關係不存在,要恢復於賣方? 2022/07/26

房屋住10年,突收到法院通知,買賣關係不存在,要恢復於賣方?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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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東森新聞


欽明哥貼心提醒~ 
一名男子10年前買了一戶中古屋,沒想到近期接到法院通知,表示銀行具狀告他們「當時的買賣不存在」,要求塗銷所有權恢復到賣方名下。原因是賣方10年前積欠銀行約10萬元卡費,銀行認為此買賣交易為「通謀虛偽意思之表示」,是為了怕被銀行強制執行,而又剛好買賣雙方「同姓」,懷疑兩人是手足關係,而所做出「脫產」的行為。


欽明哥小叮嚀~
銀行的行為,因為買賣雙方同姓而認定為手足並有「通謀虛偽意思之表示」,此行為實屬很瞎,我們在這裡不論。
而欽明哥今天要討論的是 民法244條」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
以上述新聞當例子
債權人:銀行
債務人:賣方
受益人:買方
因為今天是賣方賣給買方,而銀行要求撤銷此買賣,故是以民法244條第二點: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要件分析
1.買賣要有償(贈與不適用)
2.賣方再賣這間房子時,知道會影響到債權人(銀行)
3.買方再買這間房子時,知道會影響到債權人(銀行)
4.要向法院申請撤銷
 
故本案只是買賣雙方同姓,賣方在賣這間房子是不是抱著脫產心態我們不論,而買方買的時候事不知情有影響到債權人(銀行),並且能提供完整資金流程,債權人銀行要以民法244條請求撤銷實在有待商榷。
Ps.
不同的情況就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民法244為例,「無償行為」、「有償行為」就有不同的規範,甚至還有牽扯到「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故大家要特別注意每一步法律關係所影響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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