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5
點擊打開鏈接 ←←←此訊息來自風傳媒新新聞欽明哥貼心提醒~ 台灣地狹人稠,很難像國外住宿模式一樣,一人一棟透天外加門前小花園,現今我們住宿模式主要為「區分建物」,依民法799條規定:「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欽明哥小叮嚀~ 大樓(公寓大廈)裡面有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等等稱呼,專有部分就是家裡面我們不在此討論,而共有部分為我們的大廳、公設、地下室、地下室車道等等。就連我們電梯一走出來或樓梯前面的「梯廳」也是共有部分之一,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會有一種情況,有鄰居會把鞋子、鞋櫃、腳踏車、紙箱等等放在梯廳間,其實這樣子已經違法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Ps.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可處住戶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可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請強制該住戶遷離。(一定要經由法院來實行強制執行,絕對不可以自行使該住戶遷離)
如果擺放雜物,而導致緊急情況,使他人受傷或致死,是會觸犯刑法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逃生通道係指災難發生時住戶逃難的必要通道,例如公寓大廈的樓梯,堆置雜物阻塞樓梯間可能會觸犯本罪,但要注意的是,所謂阻塞,要達到「難以通行」的程度,才能認定有致生危險,若僅係造成通行不便,並不屬之,僅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所以大家要特別注意此點呦! 不要因為一時的方便,造成他人的受傷甚至死亡,不僅會罰則,嚴重者還會觸犯刑法~
發表您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