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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移轉登記完畢,但發現瑕疵導致驗屋沒過,可以拒絕撥款嗎? 2022/06/15

中古屋移轉登記完畢,但發現瑕疵導致驗屋沒過,可以拒絕撥款嗎?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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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新新聞



欽明哥貼心提醒~
有土斯有財,大家瘋買不動產,現今不動產簡單分為兩類,「成屋」及「預售屋」。除了最近很火燙的預售屋市場外,今天要來搞清楚我們的成屋市場,很多人怕買到有瑕疵的房屋,(1)交屋後的房屋,風險要誰來負擔? (2)若簽約完成,但交屋前發現有瑕疵,我尾款可不可以不撥款?


欽明哥小叮嚀~
綜上述(1)交屋後的房屋,風險要誰來負擔?
民法第373條的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俗話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貨交到買方手中時(這裡是房子),後面產生的一切負擔都應由買方負擔。
但契約有其他約定,就照契約約定的方式處理。
ex.賣方約定一年內如果漏水算他的,諸如此類的保證。


綜上述(2) 若簽約完成,但交屋前發現有瑕疵,我尾款可不可以不撥款?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判決:
「又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時,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綜合判決內容 符合要件
1.移轉前
2.明顯瑕疵
3.買受人必須催告
4.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時



依此判決,只要符合上面要件,是有判決支撐可以不撥款的案例。但為特殊案例 不為通則。


Ps.
大家要注意,魔鬼藏在細節裡,今天上述86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判決要件為 
1.移轉前 ((2)題為移轉後交屋前)
2.明顯瑕疵 (明顯定義為何?)
3.買受人必須催告 (若沒發書面催告,不能適用)
4.出賣人仍不為補正 (這裡是說代表出賣人都不來修繕,而出賣人有來修繕,但修繕好壞不在此論)


通常買賣一間不動產會採用「履約保證」故若簽約完成,但交屋前發現有瑕疵,因發現瑕疵是就房屋發現問題,是由取得人向出賣人請求法律補償救濟的關係與前面的買賣契約關係應分開來探討,欽明哥會建議尾款的錢還是要按契約規定時間撥款至履約保證專戶,因買賣契約是雙方的合意行為,一個要買一個要賣而訂,所以房子移轉到你名下後想當然爾要支付價錢,若不撥款反而會造成自己有債務不履行的麻煩,故先撥款至履約保證帳戶,跟履保公司敘明暫不撥款原因,直至買賣雙方爭議解決後再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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