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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有大陸人時,該怎麼辦? 若是大陸配偶又該怎麼辦? 2022/04/21 (實務分享)

繼承人中有大陸人時,該怎麼辦? 若是大陸配偶又該怎麼辦? 2022/04/21 (實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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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來自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欽明哥貼心提醒~ 
內政部最新統計顯示,去年底全台未繼承土地面積約1.7萬公頃,超過655座大安森林公園,甚至比金門縣還要大,至於未繼承建物面積則約59.7萬坪,相當於5.3棟台北101大樓,全台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價值,遠遠超過千億元。


欽明哥小叮嚀~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真實案件,被繼承人甲(夫)、乙(妻),育有三子(姐姐A、二弟B、三弟C)。甲於民國70幾年就逝世,乙於今年才離世,特委託本所為其辦繼承登記。
此次有繼承權的人為A、B、C三位,戶政機關提供的資料A為長女、B為次子、C為三男,但~長子呢? 
經欽明哥抽絲剝繭及審對手邊資料(因資料有限)才勉為其難推估此甲在中國有原配,長子極有可能為甲先前在大陸的小孩,因民國38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大家分開,故台灣這裡無長子的資料,或許是甲思念大陸的小孩,故在台灣報戶口時就沒有報長子(以示紀念),直接從次子報,故在台灣是無長子資料的。
而此次繼承是乙的財產,繼承人為甲乙所生的小孩,長子是甲及原配所生,理應當無繼承權
經向地政機關及金融機構溝通後,本案使得順利圓滿完成。


Ps.
以上述例子為延伸,假若今天繼承人為大陸人,這個情況下要怎麼辦?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白話文翻譯: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大陸人,除非他在這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不然台灣這邊的繼承人要跟他溝通好才能辦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條
﹝1﹞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2﹞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3﹞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4﹞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5﹞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人為大陸人時,繼承不得超過200萬,但繼承人為配偶時,無200萬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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