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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會有 喪失繼承權之情況! 2022/03/28 (實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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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居然會有 喪失繼承權之情況! 2022/03/28 (實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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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訊息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欽明哥貼心提醒~
依民法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屬於每位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繼承權受到法律之保障,不容許侵犯他人之權益及使他人受損害。
近期本所受託一件繼承案件,繼承人中卻有
「無繼承權」
之情況,到底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呢?
欽明哥小叮嚀~
本所真實案例
一對年邁的夫妻,育有三子(二男一女),分別為大哥、二哥、小妹,大哥為更生人,出獄後無所事事,每天就是向家裡要錢,要不到錢甚至還會對年邁父母
拳腳相向
,二哥及小妹向法院提起告訴,亦判刑確定係屬有
暴力行為
(這裡姑且不論大哥受處罰方式),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並公證不給長子繼承名下所有財產,這是可以的嗎?
依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
權)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綜上述案例情形,依民法1145條第五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父親當然得決定不給長子繼承。(此處沒有特留分之問題,喪失繼承是絕對的喪失,一毛都沒有)
Ps.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
重大之虐待情事
,係指以
身體上
或
精神上
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
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
,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
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
,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所謂的虐待為身體上及精神上,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明文所述
,被繼承人長年臥病在床,繼承人都不探望,對被繼承人此乃精神上的折磨,
亦為重大虐待
。
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雖無繼承權,但在地政登記時檢附的
「繼承系統表」
也必須將喪失繼承權人列名出來,可以在
後面標註無繼承權
,但要把全部繼承人全體列出來,故本所此次案件夫親離世,繼承人有配偶、大哥、二哥及小妹,但有繼承權的人僅有配偶、二哥及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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