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註冊會員

居然會有 喪失繼承權之情況! 2022/03/28 (實務分享)

居然會有 喪失繼承權之情況! 2022/03/28 (實務分享)

點擊打開鏈接  ←←←
此訊息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欽明哥貼心提醒~  
依民法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屬於每位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繼承權受到法律之保障,不容許侵犯他人之權益及使他人受損害。
近期本所受託一件繼承案件,繼承人中卻有「無繼承權」之情況,到底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呢?


欽明哥小叮嚀~
本所真實案例
一對年邁的夫妻,育有三子(二男一女),分別為大哥、二哥、小妹,大哥為更生人,出獄後無所事事,每天就是向家裡要錢,要不到錢甚至還會對年邁父母拳腳相向,二哥及小妹向法院提起告訴,亦判刑確定係屬有暴力行為(這裡姑且不論大哥受處罰方式),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並公證不給長子繼承名下所有財產,這是可以的嗎?


依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
權)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綜上述案例情形,依民法1145條第五項「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父親當然得決定不給長子繼承。(此處沒有特留分之問題,喪失繼承是絕對的喪失,一毛都沒有)



Ps.
裁判字號: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所謂的虐待為身體上及精神上,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明文所述,被繼承人長年臥病在床,繼承人都不探望,對被繼承人此乃精神上的折磨,亦為重大虐待


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雖無繼承權,但在地政登記時檢附的「繼承系統表」也必須將喪失繼承權人列名出來,可以在後面標註無繼承權,但要把全部繼承人全體列出來,故本所此次案件夫親離世,繼承人有配偶、大哥、二哥及小妹,但有繼承權的人僅有配偶、二哥及小妹。

發表您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