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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務所」 你不知道的事~ 2022/03/04 (實務分享)

「一般事務所」 你不知道的事~ 2022/03/04 (實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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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訊息來自臺北市現行法規


欽明哥貼心提醒~  
近期房市「夯」,建案一推出馬上就銷售一空,但各建案裡很多有「一般事務所」之房子,跟住家外型一樣,但權狀為一般事務所,這種房子做一般事務所使用,絕對沒問題,但……能居住嗎?或出租使他人居住?
有位客人詢問欽明哥,在台北市看房,看到一間很喜歡的房子,但銷售人員告知此戶為「一般事務所」,那這種房子做居住用會有什麼問題嗎?


欽明哥小叮嚀~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規定,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是可以免辦理使用執照而合法做住家使用。這點非常重要~ 大家一定要牢記。

倘若未符合規定,而未經核准變更擅自使用建築物者,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是會開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還會斷水斷電。


Ps.
上述一般事務所免變更為住家有兩點重要因素
1.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這裡說的是當層面積)
2.一定要在台北市 (此法為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特重要
一般建設公司交屋「一般事務所」會以空屋交屋,會說看顧客喜歡怎麼樣的裝潢,自行隔間處理,當要自己隔間處理時,必須請建築師先向「建管處的使用科」去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始得辦理隔間裝修,倘若沒做上述動作,而自行隔間裝修(因與建商的空屋交屋時的圖面不同),被抓到者照樣會罰緩及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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