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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非自願離職而賣預售屋 可否主張特殊情形 少繳房地合一稅? 2022/01/14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而賣預售屋 可否主張特殊情形 少繳房地合一稅?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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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591新聞網

欽明哥貼心提醒~ 
依本網站2021.06.15那篇新聞提及「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欽明哥小叮嚀~
以下為財政部公告「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類型
(一)面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房屋
(二)遭他人越界建築(民法796)
(三)依法遭強制執行
(四)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發生需支付醫療費
(五)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房地持分(土地法34-1)
(六)持保護令避開家暴相對人
(七)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卻無力償還


上述的(一)為例,面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房屋」須以實際居住設有戶籍為依據,但倘若為「預售屋」,預售屋屬於權利交易,實務上並無戶籍登記與居住事實若要採用非自願售屋條款,是不行的。由於預售屋尚未實際入住,為未實際取得產權的預售屋交易,因此國稅局並不接受這類減免主張
(以2年以下45%、5年以下35%為課稅標準)


Ps.
小明從台北被公司派往高雄工作,以為會長期在高雄發展,故買了一間預售屋,沒想到隔年又被公司派遣台中,因不在高雄工作想出售高雄之預售屋,還是以房地合一稅規定實施課稅,因無法證明小明是為了工作才買高雄的預售屋,因買成屋才較符合為了工作才買房子之動機及無實際居住設有戶籍
故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房屋為預售屋,不可以主張20%稅率,須乖乖照法規規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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