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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使用優先購買權 比別人優先買到!!! 2022/01/05

懂得使用優先購買權 比別人優先買到!!!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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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自由時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今天新聞主題為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共有的「優先購買權」,此為欽明哥之專業,承辦過200件以上之案例,看過大大小小共有土地疑難雜症。
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欽明哥小叮嚀~
何謂優先購買權? 從文字中也不難了解,就是可以比別人優先買到的權利,那上述提及的土地法34-1在什麼情況下會有優先購買權之情況?


Ex.
一塊土地,共有人有5個人,甲乙丙丁戊(各人持分1/5),今天土地法34-1賦予我們人數過半、持分過半就可以處分整塊地(可以賣掉),倘若今天甲乙丙三個人要賣,丁戊不賣,他們找到了買方A,甲乙丙跟A訂立買賣契約,整塊地就可以賣給A,但在賣給A之前,法律有保障丁戊的機制,丁戊如果想要這塊地,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這塊地就會賣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丁或戊,或丁戊一起行使,就丁戊按比例平分這塊地,買方就不會是原先的A了,若丁戊都放棄優先購買,想當然耳買方就是A。




那今天新聞提及,優先購買權人裡面有公同共有的情況,欽明哥在這裡把上述題型再更換一下下,甲乙丙丁戊(各人持分1/5),戊死亡,繼承人有3個小高、小欽、小明,他們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非分別共有),今天甲乙丙丁要賣給A,一樣要通知戊的繼承人小高、小欽、小明,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依民法828第三項因為是公同共有關係,公同共有要綁在一起,今天通知小高、小欽、小明三個人都決定要優先購買才能買~只要任何一個人不行使就不能優先購買了!


PS.
1.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同一價格亦包含價金、付款方式、付款條件、時間等等


2.民法828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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