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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轉租」避糾紛~ 一不小心就犯法 2021/12/30

租屋「轉租」避糾紛~ 一不小心就犯法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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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來自 工商時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現今房價這麼貴,不管是求學、工作、剛成家等等或任何情況不免都無法缺少「租屋」之需求,但在租屋市場常常就會發生一些糾紛,ex
1.還沒看房子先付押金
2.私下加LINE才看屋
3.房子已出租要你看別間。各式各樣的詐騙方式層出不窮,那欽明哥今天要探討的是「轉租」,很多時候您簽約對象不是屋主本人,這就要非常注意小心安全囉!



欽明哥小叮嚀~
通常簽約時我們應該要要求屋主提供「建物謄本」,因民法759-1謄本有推定及公示效力(總要知道房子到底是不是你屋主的),這樣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土地法100條
第2點所及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出租人是可以要求把房子收回去的。


民法443條所及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上述的承諾非以書面為要件,只要能證明出租人承諾給承租人可以轉租就可以了。若出租人沒有寫不能轉租,承租人就能將一部份轉租給他人 。ex: 租三房房型將其中一房轉租出去。



土地法103條
第3點所及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上述意思為基地(非房屋)「不得」轉租,一轉租出租人就可以直接收回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條
第3點所及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上述意思為出租人一定要以書面同意,承租人才能轉租,不像土地法100條的承諾非以書面為要件。


真實案例分享
出租人A 將房屋出租給B,B未經A同意將房屋轉租給C,某天被A發現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條之規定,將房屋收回,但是C跟B有簽租賃約,怎麼辦?
因B跟C簽的約屬於債權行為,屬於BC之間的事,A是可將房屋收回,那BC之間由BC自行處理,若C當初有要求先看A同意B轉租的書面,就不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欽明ps.
1.租屋前最好要求看建物謄本,或權狀,但權狀有可能屋主會說不見了或再補發甚至拿舊權狀,所以以謄本較為安全(近期謄本,時間不能太遠的)。
2.謄本要一類的,會顯示出全部資訊,才能核對身分這間房子到底是不是屋主本人的。
3.若非屋主本人,要求看當初的契約,是否有寫可以轉租或不能轉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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